认股权证英文称为:Warrant,也被称为认股证、权证等,是一种权利凭证,它赋予凭证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的权利。
认股权证在香港被俗译“窝轮”,它授予持有人一项权利,即在到期日前以行权价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或已有的某种股票,当然,它也有可能带有其它附加条件。
从认股权证的内容上可以将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两种。如果权证中规定持有人能以某一个价格买入标的资产,那就叫认购权证。如果权证中规定持有人能以某一个价格卖出标的资产,则叫认沽权证。
从认股权证的行使状况上可以将它分为美式认股证和欧式认股证两种。美式认股证:持有人在股证上市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其权利;欧式认股证:持有人只可以在到期日当日行使其权利。
无论是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也不管是美式认股证还是欧式认股证, 它都充分体现了认股权证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从广义上讲,认股权证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一种附有特定条件的有价证券。而如果从法律角度上看,认股权证本质上则是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到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一般是指黄金、外汇、股票、股指、或其它商品等。权证的交易动作是属于一种期权的买卖。和其它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由决定;而对于权证的发行人来说,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是要有履约的义务,是不能拒绝的。